⒈ ?舊謂官場出缺,奏請補授。
引《三省邊防備覽》卷十七引 清 嚴(yán)如熤 《老林說》:“安鳳縣 以邊缺題補,五年無過,以邊俸陞用?!?/span>
⒈ ?明、清時,官缺遞補辦法。有空缺時,上官在應(yīng)補此缺或應(yīng)升此缺之人員內(nèi),揀選奏請補用。
引《儒林外史·第四〇回》:「蕭采辦理城工一案,無例題補;應(yīng)請仍于本千總班次,論俸推升守備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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