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?官吏所受的饋贈、賄賂。
引《資治通鑒·齊武帝永明二年》:“舊律,枉法十匹,義贓二十匹,罪死;至是,義贓一匹,枉法無多少,皆死?!?br />胡三省 注:“枉法,謂受賕枉法而出入人罪者。義贓,謂人私情相饋遺,雖非乞取,亦計所受論贓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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