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凡有征伐謀議,先定于三四月間,行于諸國,又于重五宴會共議今秋所向,各歸其國避暑牧養(yǎng),至八月,咸集于燕都,而后啟行。
2.這項規(guī)定是我們理事會共議決定的結(jié)果,請大家遵照執(zhí)行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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