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?佛教語。謂使有情得同等類似果報之因。
⒉ ?謂眾人皆能辨別。
引《俱舍論》卷十五:“二由棄捨眾同分故者,釋由命終?!?/span>
⒉ ?謂眾人皆能辨別。按,實、德、業(yè)指事物的實體、屬性與名稱三方面。
引章炳麟 《國故論衡·辨性下》:“然則名言之部,分實、德、業(yè)使不相越,以實、德、業(yè)為眾同分?!?br />原注:“凡人思慧皆能別之,故曰眾同分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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